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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选举制度
中国如果实行自由选举了,应该实行什么样的选举制度?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而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原因在于选举制度决定选举的“代表性程度”,从而决定选举的公平性。选举制度还决定----至少传统的看法是----政党制度,由此塑造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面貌。
对于这后一点,最好的说明就是美国。稍微了解美国政治史的人都知道,美国成立之初是没有“政党”的,民主党是到1830年代才初具雏形,而共和党是到1850年代才形成轮廓----事实上,在一个自由国家,政党制度不是任何立宪者“设计”出来的,而是从选举制度中“生长出来”的。
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最早由法国的Maurice Duverger老师提出,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就是:“赢者通吃”的选举制度(英文叫“single-member district plurality voting system”,“单一成员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复杂到了不知所云的地步,所以我简称其为“赢者通吃”制)有利于“两党制”甚至一党独大制产生,而比例代表制有利于“多党制”产生。这个“规律”被称为“涂尔干法则”。当然很多研究表明,这个法则只是大体正确,经不起case-by-case的细节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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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代表制很好理解,比如1万个民众,其中民主党人4000个,共和党人4000个,绿党2000个,那么在一个100人的议会里,民主党、共和党、绿党的席位应该各占40,40,20。“赢者通吃” 的选举制度,则是指在一个选区里,赢得那个最多选票的政党获得本选区的全部席位。比如,假设那一万个民众“均匀”(注意,这是一个关键条件)分布在100个选区里,每个选区只选一个代表,那么,在每一个选区里,被选出来的都要么是民主党人,要么是共和党人,那么到最后,在一个100个人的议会里,一个绿党人士都不会有。由此可以看出,比例代表制有利于小党存活,而赢者通吃容易导致政党合并,最后形成两党独大,甚至一党独大,这大约是解释比例代表制和“赢者通吃制”之区别的最简单方式。
当然比例代表制和“赢者通吃制”只是一个最粗糙的划分。“赢者通吃”内部也有不同的体系,比如是以“绝对多数”(应选票最多而且必须得票超过50%)还是“相对多数”(得票最多但未必超过50%)为赢的标准?法国总统选举是前者,既,在法国如果总统选举在第一轮中没有产生一个绝对多数(50%以上的选票),那么在前两名之前还要进行第二轮选举,产生了拥有绝对多数选票的总统才算数。而美国则是以“相对多数”为标准,很多人对此强烈不满,因为如果美国象法国那样采用“两轮选举直至产生绝对多数”的选举制度,布什00年就不会当选,因为如果有第二轮选举(第一轮选举中,各自得票48%左右,所以按法国的法律应该举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给绿党投票的人大多会转向民主党。(绿党从中起到了一个“spoiler effect”)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国的“两轮制”更加民主。
同理“比例代表制”里面也有不同的种类,比如list system(绝大多数PR选举制国家)和single transferablevote(比如爱尔兰)之分,前者由各个政党提供一个候选人list让选民说yes or no,而后者则给予选民更多自由:他不但可以跨党“组合”自己的偏好候选人,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给他们排名;他的选票可能在他的不同偏好人之间“转赠”,但绝不会“落到”他不喜欢的候选人手里(从这个意义上讲,STV更“民主”、“自由”一些,但也更可能造就候选人“绕开政党”施展更“民粹主义”的政策纲领)。此外,list system里面也有open-party-list的选举(比如芬兰瑞士)和closed-list(比如德国意大利)之分,前者可以说更民主,因为选民被赋予一定的权力来决定一个政党内部不同候选人的排名,而后者选民更主要的是“选党”而不是“选人”,“人”由“党”内部决定。在政党分配名额方面还有很多更细的划分,说实话,我觉得没有在那些国家亲身经历过选举,很难真正理解这些选举在技术细节上的差异,更不要说比较它们的优劣,反正我看这方面的书是不看则已,越看越糊涂。
比较严格实行比例代表制的例子有大多北欧国家和大多东欧国家、新西兰、以色列等,比较严格实行“赢者通吃”制的例子有美国、英国、加拿大、印度(下院)、马来西亚等。有人可能会说,貌似比例代表制比赢者通吃制公平很多呀,为什么竟然还会有很多国家选择“赢者通吃制”呢?这里当然有很多原因,一个就是传统(英美体系及其殖民地倾向于“赢者通吃制”);还有一个就是社会构成;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效率”和“公平”之间的互换。比例代表制固然有利于小党、无党人士,而且促进政党内部团结----同一政党的人都坐一条船上,先打赢了仗再“分配果实”;其坏处则是小党林立,总是需要众多政党联盟才能执政,政党联盟又容易彼此翻脸,小党可以“要挟”联盟,所以导致政治不稳定,决策没效率。另外一个不大被提到的原因,由于“赢者通吃”制更依赖于选区划分(相比比例代表制更依赖于“政党分赃”),所以有些人认为赢者通吃制更有助于培养政治家对其选民的直接负责关系,而比例代表制中候选人取悦“政党大佬”有可能比取悦选民更重要。
而且“赢者通吃”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弥补公平上的损失,比如,一个办法就是所谓的操控选区边界线(gerrymandering),也就是通过有技巧的选区划分方式,打破我前面提到的民众“均匀”分布情况,比如,把黑人集中的地方划分为一个选区,这样黑人代表就(比黑人均匀分散在不同选区中中)更容易当选。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就是“第三党”虽然未必能够获得选举中的胜利,但是通过加入竞争,掀起对其关注议题的讨论,它往往能够迫使“大党”吸纳其部分主张到其议程当中。
当然反过来说比例代表制也不是没有应对“政党碎片化”的方法。方法之一就是提高“比例代表”的门槛,比如德国一个政党必须得全国选票5%以上才能分享席位,相比丹麦的2%,荷兰的0.7%,德国的制度显然更遏制政党碎片化。另一个可以调控“政党碎片化”的因素是选区大小,一些研究表明将选区范围缩小,有削弱严格比例代表性的效果,比如,西班牙采用相对小的选区,其政党选票和议会席位的对应程度几乎和“赢者通吃”的英国几乎一样,而采用大选区制的国家,比如奥地利,丹麦,荷兰,则代表的比例性比较严格。
我观察了一下,我们周边几个新兴民主国家(韩、日、台湾)都实行“各个选区赢者通吃选举制度”和“不分选区比例代表制”的混合,通常都是立法机构规定一定的席位为前者产生的代表保留,另外一定数量的席位为后者产生的代表保留,但前者(赢者通吃产生的代表)占多数。这样做的好处当然是:一方面,通过将“赢者通吃”的选区代表设为立法机构的主要代表,保证“大党胜出”甚至“夸大”大党的实力,从而保证立法机构的稳定性,而不用把时间精力消耗在小党之间不断的重组、分裂、再重组(以形成“执政多数”)上。另一方面,比例代表制还是给了某些小党、无党派人士一线希望,给那些“极端的”或者“微弱的”声音一点政治地位,这样不但可以增加制度的公平性,而且可以防止他们以反社会的、暴力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政见。可以说,这种“混合选举制度”是在政治效率和政治公平之间以求均衡的一种努力。
比如,日本国会众议院有480个席位,其中300个通过赢者通吃方式在各个选区产生,180个通过比例代表制产生,参议院二者比例为146:96。再拿韩国来说,韩国299个议员中,只有56个由比例代表产生,其他都是单一选区产生。台湾的情况是,113个立委当中,73个赢者通吃制度下选出,34个比例代表选出,6个是原住民席位。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情况是,跟东欧新兴民主国家比,东亚新兴民主国家明显更倾向于“赢者通吃制”---- 波兰和捷克基本全盘采用“比例代表制”,匈牙利比例代表(210个)多于选区代表(176个)。不知道是不是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亚洲国家更倾向于拒绝多元化、极端化和碎片化的政治体系和文化。
事实上,绝大多数新兴民主国家(苏东、东亚、南非、伊拉克、阿富汗)都要么采用“混合制”,要么采取比例代表制,几乎没有全盘采用“赢者通吃制”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显而易见的“不公正性”。就是主要的几个“赢者通吃”选举制度国家,也都面对改革的压力,加拿大就此举行过两次公投(就从“赢者通吃”方向向“比例代表制”方向过渡问题),不过都没有达到60%的选举要求。连赢者通吃的大本营英国,改革的呼声也很大,一些地方选举(比如苏格兰、北爱尔兰、威尔士)现在已经采用更接近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方式。唯一一个我知道的“反向改革”的例子是意大利,意大利93年选举制度改革是从“比例代表制”向“赢者通吃”方向改,目前3/4的国会议员是以“赢者通吃”制的方式产生。(有意思的是,这个选举制度的变化并没有明显减少“有效政党”的数量,是政治学者现在常常引用的一个“反涂尔干法则”的案例)。
所以如果给“宪政中国”设计选举制度,从合法性和效率相结合的角度来看,我们将几乎没有选择地选择“混合选举制”。在“混合方式”上,从“文化适应性”的角度来说,中国大约应该象其它东亚国家一样,侧重“赢者通吃制”而相对淡化“比例代表制”色彩。“赢者通吃制”本身来说,我认为法国式的“两轮选举制”应该比英美的“一轮选举制”更合理,而在“比例代表制”里面,我个人认为list system比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更适应中国社会特色,但是open list system应该比closed list system更民主一些。至于更具体的“怎么混和、二者比例如何”、“选区怎么划”、 “小党当选门槛多高”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太细了,我也没有多少兴趣讨论。
现在说几句“结语”:写这个“系列”(其实一开始根本没想写什么“系列”,以为一篇文章就完了,后来发现写太少根本解释不清楚想法),主要是一种思想上的训练,是“写着玩”,真正到中国需要“民主制宪”的时候,真正起作用的,肯定不是我这样的“知识分子”,而是现实政治力量的较量。但是“他山之石”,以及人们对“正义”理念的理解,也不能说完全没有意义。“利益之争”和“理念之争”之间的平衡,最明显地体现在美国的制宪历程当中。至今一部分学者还认为美国宪法的出台不过是“一群奴隶主和商贸阶层维护自身利益相互博弈的产物”(比如一个叫Howard Zinn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这样认为),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美国宪法是启蒙理念的制度化体现。
还有一点想说的是,宪法说到底不过是“政治制度”。在自由民主的框架内部,甚至在民主与专制之间,制度的技术差异到底可以造成多大的现实后果,这一点值得反思。比如在阿富汗那样经济凋敝、原教旨宗教影响深厚、军阀混战的社会,无论民主还是专制,无论哪一种民主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够make a difference,很难讲。“政治制度主义”放在“结构主义”和“文化主义”的面前有多大威力,我不愿高估。
尽管如此,我也不愿哼哼着鼻子说“想这些有什么用啊”。那种“想什么都白想”的结论,看似聪明,其实懒惰,中国最不缺大约就是这种“什么都看透了的”精神懒虫。没有任何真诚的思考是浪费,哪怕它不能“改变世界”,也许能稍稍改变你自己,而改变你自己并非一件无意义事件。更重要的是,思维的乐趣并非“有用性”所能衡量,这一点王小波老师早就揭示给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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